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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第三人成立条件 梁某公司退出诉讼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5:23)    点击:555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8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第三人好莱西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第三人成立的条件,故通知好莱西公司退出本案的诉讼。

  一部由著名演员梁某的公司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合作拍摄的贺岁剧《害怕过年》已在今年春节期间播完,但合作三方却因合作资金的问题对簿公堂。

  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10日,他们与被告北京东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第三人北京好莱西影视策划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摄制 2005年三集贺岁剧〈害怕过年〉合同书》。后,他们依约出资100万元。而按合同约定,东亚某某广告公司应于2005年春节前向某某公司支付50万元,同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另外50万元。但到了现在,东亚某某广告公司仅付了60万元,剩下的40万元一直未付。即使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因此起诉到法院,除了要求追回这些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某某已向法院申请要求查封东亚某某广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该申请已被法院接受并实施。

  原、被告之间的转让费纠纷,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两次将转让费给付原告,而原告亦同意放弃对违约金以及15%的利润的追偿,以及放弃要求被告提交详细的市场运作清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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